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十九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就业愿望,组织其进行职业训练。残疾人参加职业训练期间,发给适当的生活费。残疾人参加职业训练所需费用及生活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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