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职业训练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教育教师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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