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职业训练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教育教师任职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