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和完善职业训练保障体系,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训练的经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