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员工训练经费,列入成本开支。 员工训练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