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职业训练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劳动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越办学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训练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审或者在年审中被发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出租、转让办学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