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职业训练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者劳动部门确定的职业规范进行职业训练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