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取或者使用职业训练经费的,由劳动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