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取或者使用职业训练经费的,由劳动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