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水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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