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水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