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和省、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