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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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一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 第十二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二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 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 第十三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三条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年度用水总量等申报年度每月用水计划。 市... 第十四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四条 年用水量计划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年用水量计划在三万至五万立方... 第十五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五条 单位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月用水计划申请表,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第十六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六条 单位用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核定、备案程序在... 第七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第十七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按设计用水量核定。 第八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八条 市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以... 第十八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确需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 第九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九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 第十九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第二十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二十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水务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二十一条 基本水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开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二十二条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单位用户用水超计划的,超基本水价加...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三条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照基本水价交费,超过定额标准的,加价收费。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按月进...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水实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年设计用水量在三万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六条 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技术规范以及经审查同意的节约用水配套设施建设报告。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七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八条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加强对用水状况...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原水供应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和单位用户应当对水源工程、供水管网、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加强... 第三十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自用水的回收利用、供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避免水资源浪费。 供水企业管网供水漏失率、供...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用户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单位用户的设备...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 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永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四条 从事洗车业务的,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经处理的废水洗车。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六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鼓励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七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禁止实行用水包费制。供水企业应当按户安装符合标准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八条 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污水资源化和中水设施的研究和开发,加快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回用设施。 第四十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采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按照节约用水规划使用经处理的污水或...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一条 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二条 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具备海水或者污水利用条件的工业区、度假村、宾馆和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三条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单位用户应当利用污水、中水或者海水而不利用的,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按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四条 绿地、道路等的规划、建设应当推广、采用低洼草坪、渗水地面。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重点单位用户...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和省、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水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水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