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一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一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行业用水定额在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础上编制,并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