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二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二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 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水量平衡测试结果应当报送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