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一条 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起过四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