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回用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