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八条 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污水资源化和中水设施的研究和开发,加快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创建节水型城市要求,提高污水的回用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