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二条 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具备海水或者污水利用条件的工业区、度假村、宾馆和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海水或者污水利用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