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三条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单位用户应当利用污水、中水或者海水而不利用的,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按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用水计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