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重点单位用户实际用水量长期低于用水计划的; (二)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在污水、中水回用和海水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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