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用户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者报送测试结果的; (二)供水企业、重点单位用户未按规定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不建立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的; (三)单位用户未按规定进行节约用水管理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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