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水务主管部门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年设计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报建时,应当出具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 单位用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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