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三条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照基本水价交费,超过定额标准的,加价收费。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按月进行考核,单位用户用水超过计划在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内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以警示;超过百分之十的,加价收费。 加价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