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八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确需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单位用水计划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