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