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