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五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十五条 单位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月用水计划申请表,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下达,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申请用水计划所需要提交材 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