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条 废物排放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且能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