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一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一条 企业在开发和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当采用先进合理的工艺和技术,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企业标准,切实保证产品质量。 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市、区主管部门及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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