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