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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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条 废物排放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且能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
第一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第十一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一条 企业在开发和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当采用先进合理的工艺和技术,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企业标准,...
第二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活动。
第十二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卫生、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再生资源的...
第三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包括: (一)对再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二)对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
第十三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再生资源充分利用。自身无法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第四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资源综合利用应当与节约资源、防治污染、发展经济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十四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产品和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 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或者包装,应...
第五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资源综合利用,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与引导,增强全社会资源综合利用意识,推广资源...
第十五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和再生材料包装物。使用木材等自然资源产品作包装物的企业,应当逐步采取...
第六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六条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六条 推行通用大宗包装用品尺寸标准化制度,提高回收复用和再生利用效率。
第七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广应用耗能低、废物排放量少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十七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七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耐用机电消费品的,应当在主要零部件上注明材料的型号,以利于分类回收...
第八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八条 企业应当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企业应当将资源综合利用纳入技术改造计划,...
第十八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报废的机电设备和机动运输工具,应当及时进行报废和回收、拆解处理,禁止转移他用。
第九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九条 实行主体项目、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相统一的原则,推行建设项目的资源综合利用可行性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 对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推行由制造商或者制造商委托的机构有偿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
第二十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引导、组织、建立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体系。工业园区、居民社区、大型商场及其他相...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的回收实行特种行业管理。 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按...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除实行特种行业管理的回收企业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设立及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拍卖没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报废机动车,竞买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四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开展综合利...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电厂工程,应当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其投资列入工程...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加工的粉煤灰、炉渣等废渣,排放单位不得向进行综合利用的单位收费或者...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八条 凡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充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设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九条 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投放、堆放、收集制度,充分合理利用城市垃圾。
第三十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节水规划的要求,加强废水污染治理,充分利用废水资源...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三十一条 对无法自行处理和回收利用的废液,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和回收...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回收、利用;无法回收...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积极运用余热、余压回收技术,提高余热、余压综合利用水平。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三十四条 在矿产资源勘察和开采中,对具有开采利用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勘察、评价、开发和利用,制定统...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及...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三十七条 经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或者产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技术改...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扶持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可降解的新材料、新产品。
第四十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采用工业废渣生产的新型建材产品。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一条 对用于运输资源综合利用物资的专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交通规费。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二条 鼓励企业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沼气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电力、热力。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符合并网...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三条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电子商务市场。 鼓励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对资源综合利...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四条 资源综合利用应当列入市、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网点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在规划城市新区和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资源综合...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六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拟定资源综合利用中长...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七条 按照国家统计法律的规定,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统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统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化和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标准化...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废物排放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企业,不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
第五十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未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再生品标识或者未注明材料型号...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报废机电设备和机动运输工具转移他用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一万元以...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依法设立,擅自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的,由公...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出售者进行审核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四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违法犯罪所得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物品而回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对...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未经加工的废渣,排放单位向综合利用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