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开展综合利用,建立和完善综合利用设施。自身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支持其他单位利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