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电厂工程,应当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其投资列入工程总概算。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应当将粉煤灰综合利用优先列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