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八条 凡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充分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设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设计方案;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确保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