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九条 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投放、堆放、收集制度,充分合理利用城市垃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