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三十一条 对无法自行处理和回收利用的废液,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和回收利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