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三十一条 对无法自行处理和回收利用的废液,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和回收利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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