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积极运用余热、余压回收技术,提高余热、余压综合利用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