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三十四条 在矿产资源勘察和开采中,对具有开采利用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勘察、评价、开发和利用,制定统一规划,提高采矿和选矿回收率,防止矿产资源浪费。 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同时开采尚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用成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