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鼓励、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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