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三十七条 经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或者产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