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三十七条 经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或者产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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