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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