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