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三十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节水规划的要求,加强废水污染治理,充分利用废水资源,实行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