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加工的粉煤灰、炉渣等废渣,排放单位不得向进行综合利用的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对经过加工并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粉煤灰等废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