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 第二十四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应当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与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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