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二条 鼓励企业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沼气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电力、热力。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符合并网条件的,由供电部门负责收购其电量,免交上网配套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