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四条 资源综合利用应当列入市、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