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六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拟定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拟定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制定鼓励和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四)协调解决资源综合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培训、推广、表彰等工作。 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和产品进行认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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