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的回收实行特种行业管理。 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时,应当对出售者进行审核登记,并按月向公安机关报送登记资料。 本条例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产生的废旧金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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