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引导、组织、建立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体系。工业园区、居民社区、大型商场及其他相关区域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的原则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回收网点应当实行挂牌经营、明码标价、规范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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