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未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再生品标识或者未注明材料型号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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