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废物排放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企业,不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主体工程投资总额千分之一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