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报废机电设备和机动运输工具转移他用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