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报废机电设备和机动运输工具转移他用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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